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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費者協會發布2015十大典型案例

時間:2016/7/6 10:28:01 | 來源:保爾
案例一 電瓶充電遇爆炸財產損失應賠償 消費者鄭女士于2014年3月20日在為電瓶車充電時,電瓶突然發生爆炸起火,致使鄭女士房屋內的家具、電器及室內裝飾等設施嚴重損壞。無法正常居住和生活,給鄭女士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較大損失。 事故發生后,鄭女士立即找到超威…


案例一  電瓶充電遇爆炸財產損失應賠償

        消費者鄭女士于2014年3月20日在為電瓶車充電時,電瓶突然發生爆炸起火,致使鄭女士房屋內的家具、電器及室內裝飾等設施嚴重損壞。無法正常居住和生活,給鄭女士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較大損失。
        事故發生后,鄭女士立即找到超威牌電瓶經銷商報告電瓶爆炸情況(消費者鄭女士于2013年底在本鎮街道超威牌電瓶經銷商張某處購買更換的),并要求賠償損失,因爆炸導致財產損失較大,總代理商和生產廠家拒絕消費者提出的賠償要求,只同意給予消費者5000元的損失賠償。消費者感覺懸殊較大,堅決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消費者無奈之下,便投訴到固始縣消協,要求幫助其挽回財產損失。
        消協工作人員立即前去現場調查投訴情況,消協認為消費者投訴事項基本屬實,要求廠方迅速派人協商調解此案。但是廠方代表始終堅持認為,電瓶質量是合格的,爆炸原因與電瓶本身質量無關,可能是消費者操作不當造成的,只同意給予5000元賠償費,拒不同意消費者提出的賠償數額。電瓶爆炸問題,雖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能簡單地排除電瓶質量因素,經銷商和廠方既然認為電瓶質量沒問題,就應當舉出有說服力的證據,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5款,電瓶車充電發生爆炸的舉證責任歸經營者,而經營者不能證明電瓶爆炸與產品質量無關或是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出于對消費者弱勢的同情和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社會穩定方面考慮,經銷商和電池生產廠方也應當盡力承擔賠償責任。通過消協人員的反復宣傳和依法調解,最終促使超威電池生產廠方一次性賠償消費者55000元財產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根據以上規定,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享有保證商品和服務安全的義務。
        提示:防止電瓶爆炸 正確使用是關鍵
        眾所周知,電瓶是電瓶車的動力源,又是一種易耗品,正確使用和保養,不但能有效保障電瓶的安全,還可延長車子使用壽命。首先,消費者購買電瓶車時要了解電池的基本情況,最好購買原裝整車。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嚴格遵循說明書的要求使用電瓶車;2、新購買的電瓶車前三次充電時間最好在8—12小時,以后掌握在6—8小時即可;3、很多消費者習慣晚上充電,早上或中午才拔掉,這樣過量的充電,很容易造成電瓶爆炸。對于長時間不使用的車子,應將電瓶充滿放置,并斷開電路總開關,并且每1至2個月還要給電瓶補充電一次;4、電池充電時,特別是過度充電時會電解出氣體,通風不暢容易導致電瓶爆炸,因此要選擇在通風的地方充電;5、留心電池溫度,如溫度過高,立即停止充電,送往維修部檢查;6、生產廠家有義務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如在電瓶明顯處標明“超時充電可能引起爆炸”等警示或標志;7、消費者應提高安全意識,避免危險發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案例二    銀行卡收費存欺詐 消費者依法獲賠償
        鶴壁市牛女士于2007年在某銀行辦了一張金卡,該卡是免年費的,她同時開通了短信提醒。今年4月28日,牛女士用該卡購物消費了15.6元,即刻就收到了短信扣費提醒,但是卡上余額顯示卻與扣費前不符,相差了120元,而這120元卻沒有任何信息。帶著疑問,牛女士立即到銀行打印出了該卡本月消費的明細帳單,有一項“帳戶管理費”扣取該卡120元。她向銀行反映情況后,銀行即返還了牛女士該筆費用。由于該卡已開通8年,不知該筆費用是否一直在扣除,于是牛女士又來到銀行要求其提供近幾年的帳單,在對帳中她又發現從開卡至今銀行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陸續扣除其帳戶內共計452.28元的帳戶管理費。雖然事后銀行將452.28元費用已返至牛女士卡上。但牛女士認為自己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受到了嚴重損害,要求銀行進行賠償。
        消費者協會調解過程中,銀行解釋稱是由于工作失誤造成的帳戶管理費誤扣,但是該費用銀行人員從未告知,牛女士也沒有收到扣費提醒,消協認為,銀行已構成了消費欺詐。根據新《消法》規定,金融也是消費。《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消協經過多次調解,牛女士終于在5月12日拿到了銀行賠償款830元。
提示:做明白消費者 防止銀行“悶聲”收費
        在日常生活中,銀行卡以其方便、安全、快捷的特點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人們逐漸習慣了用銀行卡來進行消費,銀行卡帶來諸多好處的同時,收費多、不透明、亂也逐漸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點,在此,省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1、申請辦理銀行卡時,一定要仔細閱讀辦卡須知,尤其是關于年費規定的條款,不要機械地按照銀行工作人員的要求填寫申請單,必要時直接致電辦卡銀行客服中心,詳細了解相關規定后在辦理銀行卡,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2、盡量減少多卡“傍身”,銀行卡不是辦理越多越方便,及時清理不經常使用的“睡眠卡”,防止稀里糊涂“被收費”。另外,未激活的銀行卡,也可能會產生費用,拖欠銀行年費,將影響個人信用記錄;3、盡量開通短信服務,留意銀行賬單,第一時間掌握資金情況,做個明明白白的消費者;4、銀行有義務將服務項目、內容、價格等涉及消費者利益的信息及時告知,同時消費者也應留意辦卡銀行的相關信息;5、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三    商場購物遭摔傷消協幫你來維權
        消費者涂女士于3月29日晚在信陽某商場一樓衛生間門口處滑倒,導致自身胳膊、腿部等多處摔傷,臉部眉骨處摔裂出血,后經商場工作人員幫扶下送至中心醫院就診并在家休息一個月,在交涉傷痕修復及賠償事宜時,商場未能給予答復。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涂女士投訴至信陽市消協。要求商場賠償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美容修復費、交通費、通訊費等,共計23.56萬元。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商場稱愿意承擔消費者的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和適當的美容醫療費等相關合理的費用,但是針對消費者提出的不合理的高額賠償要求,商場不予接受。最終雙方就精神損失費和美容修復費兩項賠償金額懸殊太大,多次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消協工作人員多次與商場交涉,宣傳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案例,并隨同商場相關人員走訪勞動保障單位咨詢傷殘鑒定機構和傷殘評定標準、范圍和要求;走訪市內多家醫療美容中心和醫院咨詢針對疤痕修復費用和治愈的程度等情況。同時指出商場在內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致使保潔人員提早工作,在沒有提示和相應措施的情況下,導致消費者摔倒造成面部損傷,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其行為違反《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侵犯了《消法》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針對消費者的訴求,也要本著“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進行。在爭議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后,依據《消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調處意見:一商場負責人向涂女士賠禮道歉。二商場一次性賠償涂女士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美容修復費、精神撫慰金、傷殘賠償金和二次醫療等費用,共計3.5萬元。
        提示:重視公共場所人身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作為消費者,在公共場所一旦發生意外,應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保留證據的方式可以采取錄音、錄像、拍照等,也可以請目睹事情經過的人為自己作證以及選擇報警。在就診過程中,消費者應保留好醫藥費收據、診斷證明;為治病所發生的車費;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各項費用憑證;發生誤工情況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進行索賠。
案例四   欺詐兩毛錢賠償五百元
        2015年9月29日,消費者張某在某超市購買了兩桶方便面。結賬時,消費者發現價格和標價不一致。店內標簽價格是3.80元/桶,而結賬價格為4元/桶。兩桶方便面,超市多收了0.40元。消費者以受到價格欺詐為由,于2015年9月30日投訴至許昌市消協。
        消協接到消費者投訴后,派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展開調查,情況屬實,超市辯稱:因前期活動,導致標簽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為此,超市負責人愿意當場向消費者道歉,并賠償商品價款的三倍給消費者作為補償。
        依據《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調解,該超市賠償消費者五百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并不會為了經營者的疏忽而降低效力。不管是什么原因,超市價簽不符的行為均涉嫌欺詐,違背了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
提示:小心超市“低價”陷阱
        在商場或超市購物時,會有一些促銷商品或特價商品吸引消費者的眼球。在購買中要保持清醒頭腦,理性購物,別讓促銷活動迷了眼,陷入購物陷阱。商家的促銷讓利活動確實能讓消費者得到一部分實惠,但也要警惕商家利用顧客心理設置的消費陷阱。消費者要理性對待打折促銷活動,要考慮清楚自己是否真的需要這種商品或服務,不要盲目消費,眼光只盯著折扣和贈品,要看清各大商家優惠促銷活動的說明,對滿就減的打折范圍、贈送的贈券使用范圍應加以了解,以免到時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購買打折商品要做到貨比三家,這是提防價格欺詐的有效武器,如遇到購買商品與標簽價格不符,一定要保留好購物憑證,及時向當地消協進行投訴。
案例五  旅行社擅自違約消協調解獲賠償
        2015年7月4日,金某等6人與開封青年旅行社蘭考營業部簽訂了6人組團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收取每人1600元的旅游費用(6人合計9600元)。合同約定金某等6人于2015年7月6日從鄭州乘坐K967次火車,出發時間:18點22分。當天,金某等人租車從蘭考出發到鄭州等待火車,下午5點,旅行社通知火車臨時更改為K267次,出發時間為23點05分。金某等6人認為旅行社在沒有事先告知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出行時間是違約行為,應按照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第17條:“旅行社行程開始當日延期出行的,支付旅行費用總額的20%違約金”的規定,支付每人賠償金320元,而旅行社僅答復每人賠償50元。經過近一個月的雙方自行協商,未能達成一致,金某等人于8月10日投訴至消協。
        開封市消協接到投訴后立即進行調查。結果所反映情況屬實。經過消協耐心的調解,指出旅行社違約在前、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后,旅行社愿意每人賠償違約金300元,6人共計1800元。
        本案中金某等6人與青年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境內旅游合同》,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以及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付款方式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提示:旅游糾紛 切記理性維權
        選擇正規旅行社并簽訂正規的旅游合同。合法、誠信的旅行社不僅可以使游客放心明白消費、還可以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1、注意查看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旅游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旅游之前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線路、行程、景點、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標準、購物次數及停留時間、轉團、拼團、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如接受自費項目,必須與旅行社簽字確認,注意是否因年齡或者職業差異收取附加費,旅游者應對合同條款仔細閱讀避免日后紛爭,索要發票并妥善保存,以便權益受損時向消協或相關部門投訴。2、通過正常合法渠道解決糾紛,切忌過度維權。在旅游過程,難免會因對方的工作失誤或人為等原因發生糾紛,遭遇旅游糾紛時,應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徑解決問題,保持理智、安全第一,切忌有過激行為,維護權益莫過度,給自己的身心造成傷害。與對方進行理智交涉,做個“有心人”,收集保留在旅游中權益受到侵害的證據,持收集好的相關證據,和旅行社進行溝通,如溝通無果,可向當地旅游主管部門或消協投訴,必要時也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案例六    買保險被誤導全額退款沒商量
        消費者張女士于2011年購買了金瑞人身國壽金鑫兩全保險(分紅型)一份,保險金額5000元,繳費期為五年,共計25000元。業務員稱:消費者繳費期滿并且滿 50歲即可領取養老金。2015年消費者繳費期滿,且已滿50歲,便攜相關手續到保險公司領取養老金。消費者發現保險合同內容中一項與事實不符,因張女士身體為先天性殘疾,無法正常行走,但合同中先天性疾病一項為“無”。所以一旦出事,保險公司可依據合同拒賠,張女士認為業務員在推銷保險時對其形成了欺詐,要求退保賠償損失,投訴至消協。
        洛陽市消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展開調查。情況屬實。業務員明知此種情況依然在有無先天性疾病一項填寫“無”。在推銷保險時,沒有按照保險合同內容為消費者介紹,致使消費者誤認為所購保險只要繳費期滿,滿50歲即可按照保險領取養老金。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的行為。
經調解,該保險公司洛陽分公司為消費者辦理退保手續,共計25000元。
        這是一起典型的保險誤導服務類消費糾紛。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條款有明確說明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人應該如實的履行告知義務,詳細講解各種條款。對投保人不得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由于業務員的誤導,致使消費者張女士誤認為保費繳滿五年,年齡年滿50歲時即可領取養老金,保險公司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應承擔責任,全額退款。
        提示:保險行業仍需規范 理性投保才保險
        隨著消費者保險意識逐漸增強,購買各類保險的消費者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保險消費投訴也呈上升趨勢。我們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各類保險時,一定要特別留心,勿盲亂買,做到理性投保。1、選擇資信較好的保險機構。消費者一般可選擇在當地經營時間較長、口碑良好并且為大眾所熟知的保險公司和其它經營保險的部門,不要輕信上門推銷保險業務的人,也不要看人情的面子購買保險。2、看保險條款:人們在買保險之前要準確地了解保險的內容,聽懂推銷員介紹保險。此時的關鍵點只有一個,就是將了解到的情況逐項用文字記錄下來,并逐項在保險條款中找到相對應的部分加以確認。3、遵循量入為出的原則。購買保險前,應計算清楚現有的收入水平及將來可能的收入能力,以保證在今后的歲月中,有足夠的支付能力,以防投保數額過大、交費過高而影響家庭正常生活開銷,此時如果退保勢必要造成損失。4、付款時,投保人有權要求業務員當場開具保險費暫收收據和在收據上簽署姓名、業務代碼;也可以要求到保險公司付款。5、投保人應對退保、減保等可能帶來的損失了解清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參照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及時與保險公司或業務員聯系。6、投保過程中如有疑問或意見,應向保險公司及有關部門反映,或向行業協會或消費者協會投訴。
案例七    停電罰款不合法,物業管理待完善
        2015年5月26日新鄉市景頤花園業主劉某家中電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景熙花園物業公司摘走鑒定,幾天后通知劉某電表有問題,存在20%誤差,要求業主補交電費和罰款2000元以及鑒定費、查表費、換表費600元,如果不繳費就強行停電。消費者劉某認為電表是房產開發公司和物業安裝,自己正常使用,現在電表出現誤差責任不能在自己,對檢測結果不認可。消費者感到房產公司和物業公司對自己罰款和停電侵害了自己的正當權益,將此問題投訴至新鄉消協。
        通過市消協的調解,雙方進行了溝通并達成了諒解,消費者補交了700元費用并更換了新電表,物業公司為業主家中通電。
2015年新鄉市消協受理8起消費者分別投訴不同小區的物業公司,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將消費者家中的電表私自摘走,讓其到物業公司補交電費和罰款,否則將消費者家中強行停電。在此類糾紛中物業公司也感到十分委屈,出現此類糾紛的小區一般的都是物業公司集中向供電公司購電后向業主分銷,物業公司在經營幾年后發現電費收的少給供電公司交的多,出現大額電費虧空,物業公司就根據用電量等情況檢查,懷疑哪家有問題就把哪家的電表摘掉停電讓消費者補交電費和罰款。
        根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要求,凡是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通訊等單位向業主收取費用,應當收取到每一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受上述有關單位委托,代收水、電、氣、暖、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的,應當簽訂合同;物業公司和業主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根據合同是服務和被服務的關系。如果物業懷疑業主竊電出現糾紛,應該有物業管理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以及業主三方共同現場摘表封存,委托有關質檢部門對電表的計量度、精度進行檢測,物業公司不具有主體資格,住戶電表的所有權也不屬于物業公司,不能私自摘表停電罰款。
        提示:家中用電需留心 遇到糾紛要維權
        近些年收到消費者投訴物業公司用電管理不規范的事件日漸增多,在此提醒消費者,如果遇到家中電費無故增加、被物業公司強制繳費或換電表事件,應及時向消協反映情況。根據《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要求,凡是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供水、供電、供暖、燃氣、通訊等單位向業主收取費用,應當收取到每一位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受上述有關單位委托,代收水、電、氣、暖、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的,應當簽訂合同;物業公司和業主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根據合同是服務和被服務的關系。如果物業懷疑業主竊電出現糾紛,應該有物業管理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以及業主三方共同現場摘表封存,委托有關質檢部門對電表的計量度、精度進行檢測,物業公司不具有主體資格,住戶電表的所有權也不屬于物業公司,不能私自摘表停電罰款。
竊電行為是違法行為,是應該由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認定,不是物業公司能夠認定的。在此類糾紛中,物業公司存在侵權行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消協進行投訴。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八    網上購到“三無”品,追加賠償500元
        2014年4月9日,李女士在某網站上購買了一瓶100元的“雅韻香水”屬“三無”商品。與銷售商協商退貨事宜,銷售商以不是生產商為理由拒絕退貨,后來因李女士堅持,銷售商答應退款,但拒絕消費者加倍賠償要求。李女士投訴至輝縣消協要求網店經營者按照新《消法》加倍賠償。
        消協工作人員接投訴后,立即通過工商局注冊登記查找到銷售商電話,核實消費者反映的問題。調查得知銷售商對化妝品質量不清楚。消協人員對她這種經營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指出假冒偽劣商品對消費者的危害和后果。經協商,銷售商同意除退還消費者100元的貨款外,按照新《消法》相關條款追加賠償500元。
《消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消法》修改后加大了對網絡購物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條款,增加了消費者7日無條件退款等條款,更好 的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提示:網上購物有風險 擦亮眼睛莫上當
        網購這種的消費方式使消費者足不出戶也能方便、快捷地完成購物。但同時也存在產品質量差、售后無保障、異地維權難等現象。消費者一旦遇到消費糾紛,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成了最大的難題。主要問題:一是缺乏購物憑證。二是消費地域分散。三是無強制性工商登記。在此,河南省消費者協會提示消費者網上購物時要注意以下幾點:1、選擇媒體購物必須擦亮眼睛,不要被天花亂墜的廣告所欺騙,對超低價商品要保持警惕,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定要選擇那些信譽好、實力強、售后服務有保障、有退貨承諾的商家,。2、要認真閱讀交易規則,尤其應注意有關產品質量、交貨方式、費用負擔、退換貨程序、免責條款、爭議解決方式等方面的內容。由于此類電子證據具有“易修改性”,因此在開始交易時,應將這些憑證打印保存。盡量選擇貨到付款方式——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將貨款打到第三方,等收到貨物并驗貨后再通知第三方將貨款支付給商家。3、當商家送貨時,應注意核對貨品是否與所訂購商品一致,并索取購物發票或收據,以便所購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時要求退貨。一旦遭遇消費侵權,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及時主動維權,盡快和當地工商、消協取得聯系,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九      化肥質量有問題群體投訴得解決
        2015年4月13日葉縣消協接劉先生等農民投訴,反映購買了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葉縣直銷處的化肥,發現該化肥上無防偽標示,購買的化肥有質量問題。4月22、23日又接到投訴稱有一批人打著直銷、政府補貼的旗號到村里流動銷售農用肥料,并夸大肥料的效果,夏李、田莊等鄉的50多戶農民因虛假宣傳買了套餐肥料(每套660元),農民上當受騙后,要求經銷商退貨。
        消協接到投訴后,立即進行調查,現場并未發現消費者所投訴的化肥。經調查得知經銷商從湖北某化工廠拉回化肥,是委托第三方銷售。經查看投訴人提供的購買合同發現兩起投訴均為一批化肥。根據調查走訪,該化肥有虛假宣傳、涉嫌商標侵權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協進行調解并達成一致意見,涉及84戶,共退款3.7萬多元。
        提示:農資產品質量良莠不齊 農戶選購需謹慎
        每到農耕時期,品種多樣的農資產品也悄然進入農村消費市場。針對以往農資問題投訴集中的情況,提醒廣大農民消費者農資產品質量參差不齊,認準正規商品是關鍵。1、要注意查驗經營者的有關證照。正規的農資公司、商店都有營業執照和相關許可證,不要購買沒有任何資質的經營者或商販銷售的產品。2、購買農資時,一定要索要購物憑證或發票,將自己所購物品的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等主要項目填寫清楚。如果發生質量糾紛,購物憑證是消費者維權的主要依據。3、購買農資產品時,要仔細查看產品的包裝、標識、廠名、廠址、合格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不購買商標破損、標識不清或不全的農資商品,不要購買三無商品和來歷不明的商品。特別是要仔細查看產品名稱、商品名稱、執行標準等,以防個別不良廠商在包裝上仿冒或傍名牌忽悠和誤導。4、詳細閱讀產品的使用說明書,認清適用范圍、禁忌事項及正確的使用方法,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遇到不理解或不明白的,應及時向農資生產經營者或當地農業技術部門咨詢。5、在使用農資產品的時候,最好要有少量的留存,這樣如果出現了質量問題,可送到相關部門進行檢測,以利于更好的維權。6、發現假冒偽劣農資或出現消費糾紛時,可向消協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和舉報。
案例十    預付費消費需謹慎店堂告示不免責
        2014年5月份,鞏義市消協接到消費者張先生投訴,反映其于2013年8月份在鞏義市簡樸寨大酒店辦理了一張3000元的消費充值卡,2015年4月份,張先生到鞏義市簡樸寨大酒店消費時,發現該酒店已經停止營業并將酒店店面轉讓,消費者找到簡樸寨酒店負責人,要求退還自己還未使用的3000元充值卡,酒店負責人不予理會。
        接到消費者的投訴后,消協工作人員對消費者所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據該酒店負責人稱,酒店已貼出告示,告知消費者在有限期內辦理退卡手續,逾期不在辦理退費手續。消協工作人員調解告知該店堂告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之規定,并告知該酒店負責人,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通過多次的努力溝通和調解,簡樸寨酒店負責人同意把消費者的充值卡余額退還給消費者。
上述預付費式消費糾紛是一起企業通過公告,停業等方式進行免責的糾紛案例,消費者在簡樸寨酒店購買了3000元的消費卡后,消費者和酒店之間就是形成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系,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之規定,該酒店不能通過店堂告示的途徑就免除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關系。
       提示:預付式消費要理智性 防范風險放首位
        預付式消費模式已涉及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以便利和優惠的價格吸引消費者,但我們也看到提供預付式消費的個別商家抽逃、挪用資金、承諾不兌現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在選擇預付式消費時,應當理性消費,謹慎選擇:1.消費者進行預付卡消費充值時應按照自身需要,理性選擇充值金額,不要被商家的推銷讓利所誘惑,盡量選擇金額小、期限短的預付卡,不提倡一次充值金額過大,這樣即便出現問題,損失也會相對較小;2.合同是消費維權的重要證據材料,簽定合同時,消費者需仔細閱讀有關條款,在合同中應明確預付式消費卡的功能、使用范圍、有效期限、退款條件、違約責任等細節,特別要注意終止服務、轉讓等限制性條款,對商家的承諾應要求寫入合同,每次消費后要注意索取票據;3.消費者發現商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經營情況異常時,要及時向消協咨詢或舉報;如果商家突然結業且無法聯系,涉及詐騙的,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4.盡可能選擇備案發卡企業。根據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發售商業預付卡的企業需在商務部門備案,并建立資金存管制度,發卡企業應將部分預收資金委托商業銀行進行監管,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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