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保險案例分析
時間:2016/7/8 14:48:33 | 來源:保爾
案例一:  客戶資料:周先生,35歲,公司合伙老板  【案例回顧】:  周先生和朋友一起開了家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在各個生活社區設點出售直飲水。公司現有員工10人,其中4名機修工人,其他的是銷售及財務人員。周先生在保…
案例一:
客戶資料:周先生,35歲,公司合伙老板
【案例回顧】:
周先生和朋友一起開了家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在各個生活社區設點出售直飲水。公司現有員工10人,其中4名機修工人,其他的是銷售及財務人員。周先生在保險公司的朋友叫他買點團體意外險,說機修人員及推銷人員經常在外面,若買意外險后員工出事可以賠償,會減輕小企業的負擔。
周先生考慮到公司新成立,萬一遭遇到意外事故,自己很難保證可以給員工足夠的賠償,同時,也考慮到團體險確實不錯,即使公司人員流動比較頻繁,團體險還可以轉給新員工,不會隨著員工流失而損失,于是就為每位員工購買了年投入每人130元的團體意外傷害險。
2006年夏天,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機修工人小李出外作業時,遭遇了交通意外。通過保險公司,該員工獲得了傷殘賠償。然而,由于身體傷殘,小李需要修養,不能繼續在公司工作,2007年初,周先生就招聘了一名新員工頂替他。
沒想到禍不單行。新員工到公司工作沒幾天,外出作業的時候,再次出了交通意外。這一次,周先生去保險公司為員工理賠時遭遇到了問題。保險公司以該員工沒有參加團體險為理由拒絕周先生的理賠申請。周先生納悶了,團體險不是可以在員工中轉移的嗎?既然新員工頂了以前員工的職位,為什么團體險就失效了?
分析:
周先生理解的沒有錯,團險承保的成員是可以流動的。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一般來說,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只要按照相應程序告知保險公司后,退出該團體的人員就會失去承保資格,而新進員工也可以獲得因為加入團體而獲得保險資格。也就是說,如果單位里有員工離職,那么,單位要按照保險公司規定的程序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離職的員工就失去了承保資格,同時,單位也需要把變更的新人員的資料提供給保險公司。也就是說,雖然團險的承保成員是可以流動的,但是,并不是自動流動的。作為單位,要承擔向保險公司提出變更請求的責任。
從這個案例可以得出,周先生如果在小李離職以及新員工進入公司后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就能了解到保險公司關于人員能否變更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在為小李進行理賠時,就提醒周先生該保險已經不能再進行流動,周先生對該保險的誤解也可以避免。作為消費者,企業在購買團險時更應該關注細節,而保險公司也應該加強對容易產生誤解的條款進行解說。
案例二:
客戶資料:小陳,28歲,施工員
【案例回顧】:
6月28日,某公路養護有限公司就其承包的某路面整修工程,按工程造價方式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10萬元;并附加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1萬元。保險期限為2006年6月29日至2007年6月28日,保險合同無受益人約定條款。
7月28日,該公路養護有限公司路面整修工程施工部人員小陳在現場施工過程中,不幸被一重型貨車錢某車輛碰撞而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分析:
在此期間發生搶救醫療費用4萬多元。事故發生后,該公路養護有限公司某路面整修工程項目經理部與小陳的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該公司賠償給死者小陳家屬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子女撫養費、誤工費及家屬生活補助費等共22萬元,余下的交通事故賠償款由公司方獲得。根據交警責任認定書,小陳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調解時,交通事故第三者錢某車輛的駕駛人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費用的60%,即向公路養護有限公司支付12萬多元。
公路養護有限公司就其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接到該公路養護有限公司的索賠通知書后,認為事故發生地點、發生時間、保險責任都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但對索賠申請人身份、保險賠款適用原則、保險賠款金額多少產生了不同意見。經與客戶多次協商,最后本案采用損失補償原則,同意按該公路養護有限公司已賠償給死者小陳家屬的22萬元,減去錢某車輛的駕駛人承擔的12萬元,以10萬元向該公路養護有限公司進行賠付,并簽訂賠付協議書。
客戶資料:周先生,35歲,公司合伙老板
【案例回顧】:
周先生和朋友一起開了家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在各個生活社區設點出售直飲水。公司現有員工10人,其中4名機修工人,其他的是銷售及財務人員。周先生在保險公司的朋友叫他買點團體意外險,說機修人員及推銷人員經常在外面,若買意外險后員工出事可以賠償,會減輕小企業的負擔。
周先生考慮到公司新成立,萬一遭遇到意外事故,自己很難保證可以給員工足夠的賠償,同時,也考慮到團體險確實不錯,即使公司人員流動比較頻繁,團體險還可以轉給新員工,不會隨著員工流失而損失,于是就為每位員工購買了年投入每人130元的團體意外傷害險。
2006年夏天,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機修工人小李出外作業時,遭遇了交通意外。通過保險公司,該員工獲得了傷殘賠償。然而,由于身體傷殘,小李需要修養,不能繼續在公司工作,2007年初,周先生就招聘了一名新員工頂替他。
沒想到禍不單行。新員工到公司工作沒幾天,外出作業的時候,再次出了交通意外。這一次,周先生去保險公司為員工理賠時遭遇到了問題。保險公司以該員工沒有參加團體險為理由拒絕周先生的理賠申請。周先生納悶了,團體險不是可以在員工中轉移的嗎?既然新員工頂了以前員工的職位,為什么團體險就失效了?
分析:
周先生理解的沒有錯,團險承保的成員是可以流動的。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一般來說,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只要按照相應程序告知保險公司后,退出該團體的人員就會失去承保資格,而新進員工也可以獲得因為加入團體而獲得保險資格。也就是說,如果單位里有員工離職,那么,單位要按照保險公司規定的程序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離職的員工就失去了承保資格,同時,單位也需要把變更的新人員的資料提供給保險公司。也就是說,雖然團險的承保成員是可以流動的,但是,并不是自動流動的。作為單位,要承擔向保險公司提出變更請求的責任。
從這個案例可以得出,周先生如果在小李離職以及新員工進入公司后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就能了解到保險公司關于人員能否變更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在為小李進行理賠時,就提醒周先生該保險已經不能再進行流動,周先生對該保險的誤解也可以避免。作為消費者,企業在購買團險時更應該關注細節,而保險公司也應該加強對容易產生誤解的條款進行解說。
案例二:
客戶資料:小陳,28歲,施工員
【案例回顧】:
6月28日,某公路養護有限公司就其承包的某路面整修工程,按工程造價方式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10萬元;并附加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1萬元。保險期限為2006年6月29日至2007年6月28日,保險合同無受益人約定條款。
7月28日,該公路養護有限公司路面整修工程施工部人員小陳在現場施工過程中,不幸被一重型貨車錢某車輛碰撞而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分析:
在此期間發生搶救醫療費用4萬多元。事故發生后,該公路養護有限公司某路面整修工程項目經理部與小陳的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該公司賠償給死者小陳家屬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子女撫養費、誤工費及家屬生活補助費等共22萬元,余下的交通事故賠償款由公司方獲得。根據交警責任認定書,小陳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調解時,交通事故第三者錢某車輛的駕駛人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費用的60%,即向公路養護有限公司支付12萬多元。
公路養護有限公司就其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的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接到該公路養護有限公司的索賠通知書后,認為事故發生地點、發生時間、保險責任都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但對索賠申請人身份、保險賠款適用原則、保險賠款金額多少產生了不同意見。經與客戶多次協商,最后本案采用損失補償原則,同意按該公路養護有限公司已賠償給死者小陳家屬的22萬元,減去錢某車輛的駕駛人承擔的12萬元,以10萬元向該公路養護有限公司進行賠付,并簽訂賠付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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