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突發疾病離世新華人壽保險竟拒賠 法院“生氣”了
時間:2016/9/14 14:43:21 | 來源:本站
老人在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推薦下購買人壽保險并連續交了兩年保費,2016年突發疾病去世,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家屬口述“老人曾得過腦血栓”為依據,認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日前,黑龍江省木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糾紛案,法院認定,投保人履行了規定的義…
老人在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推薦下購買人壽保險并連續交了兩年保費,2016年突發疾病去世,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家屬口述“老人曾得過腦血栓”為依據,認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日前,黑龍江省木蘭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糾紛案,法院認定,投保人履行了規定的義務,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充分。
消費者魏某訴稱,2011年1月4日,在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保險業務員劉某推薦下,其父親在新華人壽投保了“吉祥如意A款兩全保險”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險。2014年3月25日,在業務員劉某再次推薦下,其父親又投保了新華人壽“祥和萬家兩全保險”,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險。這兩份保險的受益人均是魏某。今年1月22日,魏某父親突發疾病死亡,醫生推斷病因為突發心肌梗死導致死亡。
處理完父親的喪事,魏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新華人壽只賠付了其父親2011年所投保的保險,對于2014年的投保的保險拒賠,理由是“不如實告知”。
魏某認為新華人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幾次協商未果,魏某將新華人壽訴至木蘭縣人層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給付理賠款14萬元。
今年6月,法院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
消費者與新華人壽簽訂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已實際履行,被保險人突發死亡后保險公司應履行合同義務,進行理賠。保險公司提供了視頻資料,來證實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公司在和保險受益人魏某的談話中表明,被保險人隱瞞了早在四五年前曾患過腦血栓的事實。法院認為,該認定證據不足,其視頻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客觀性尚無其他證據佐證,其視頻資料不予采信。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其年齡按規定免體檢,新華人壽業務員出庭證實投保時,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沒發現有疾病等情況,完全履行了規定的事項,故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能成立。保險公司應全面履行與投保人簽訂合同,履行理賠義務。
法院依據《民訴解釋》《保險法》《合同法》相關規定,判決新華人壽保險公司賠付魏某14萬元保險理賠金。
消費者魏某訴稱,2011年1月4日,在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保險業務員劉某推薦下,其父親在新華人壽投保了“吉祥如意A款兩全保險”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險。2014年3月25日,在業務員劉某再次推薦下,其父親又投保了新華人壽“祥和萬家兩全保險”,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險。這兩份保險的受益人均是魏某。今年1月22日,魏某父親突發疾病死亡,醫生推斷病因為突發心肌梗死導致死亡。
處理完父親的喪事,魏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新華人壽只賠付了其父親2011年所投保的保險,對于2014年的投保的保險拒賠,理由是“不如實告知”。
魏某認為新華人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幾次協商未果,魏某將新華人壽訴至木蘭縣人層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給付理賠款14萬元。
今年6月,法院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
消費者與新華人壽簽訂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已實際履行,被保險人突發死亡后保險公司應履行合同義務,進行理賠。保險公司提供了視頻資料,來證實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公司在和保險受益人魏某的談話中表明,被保險人隱瞞了早在四五年前曾患過腦血栓的事實。法院認為,該認定證據不足,其視頻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客觀性尚無其他證據佐證,其視頻資料不予采信。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其年齡按規定免體檢,新華人壽業務員出庭證實投保時,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沒發現有疾病等情況,完全履行了規定的事項,故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能成立。保險公司應全面履行與投保人簽訂合同,履行理賠義務。
法院依據《民訴解釋》《保險法》《合同法》相關規定,判決新華人壽保險公司賠付魏某14萬元保險理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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